案例评析之生产经营篇 - 春风拂面的博客 - 广论 - Powered by X-Space

案例评析之生产经营篇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06 20:02:00

      某县个体户张某开办了一家水泥制品厂,生意红火,其间为预制厂的生产和发展,张某之妻姚某向娘家人多次借款,经济往来的账目未写出明确的借款、还款手续。1994年4月姚某意外死亡,其娘家人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向张某追回2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由张某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县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999年8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本金19.2万元。张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0年4月发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县法院遂于2001年5月组成合议庭,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清偿所欠原告18万元。张某不服,再次上诉至中级法院,并申请对亡妻生前所记笔记本及被上诉人作为起诉依据的撕业进行笔迹鉴定。后经鉴定,证据有瑕疵,中级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撤销县法院2001年所作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是一起由遗物留下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要求的有效证据,也就是说必须要有支配自己主张的、有效的证据才能打赢官司。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姚某娘家人)将上诉人之妻姚某生前所记笔记本中的某一业撕下作为起诉上诉人欠款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使用。第一、被起诉人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与其主张相互映证。第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还必须符合三个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案中该撕业只是整个记录过程中的一环,不是张某夫妻共同算账、共同认可的结论性欠账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张某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最终数额。因该撕业作为证据是有瑕疵的,已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双方欠、还款的真实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这一基本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此案虽然结束,但留下的教训颇为深刻。在当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没有书面凭证,就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亲兄弟,明算账。虽然是俗语,但它是预防此类纠纷发生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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