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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09 19:16:00

                                                           前夫应负精神损害赔偿

  小霞1999年与李某结婚,婚后两年没有怀孕,经检查小霞患有不孕症,虽经多方治疗,一直没有明显效果,。2002年李某外出打工,小霞在家务农。2003年元月李某突然回家向小霞提出离婚,小霞以为是李某嫌自己不能怀孕所致,就绝尽全力试图挽回,但李某坚决要求离婚,并于五天后再次外出打工。2003年6月李某又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看到李某态度坚决,小霞没有勉强,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于2003年9月判决离婚。2003年11月,小霞从朋友处得知李某带着新婚妻子和将满周岁的女儿回老家,始知李某已于2002年已与他人非法同居,。于是小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评析:本案与许多案子的不同之处是,妻子是在离婚后才知道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如果在离婚判决前,妻子当然可以要求过错方前夫给予赔偿,但问题是本案离婚判决已经生效,这种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还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因此,小霞完全可以依据该项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致网友:本人是湖北省法学会会员,也是一位法律爱好者,2006年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本人平时剪辑的一些精典案例予以刊发,与网友们共享,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本人将竭尽全力为大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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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WEI的博客 引用 删除 YTWEI   /   2006-12-19 20:55:57
您的案例和评析非常精彩,有幸拜读,受益良多!我也参加了06年的司法考试,有幸通过了。不过我的法学基础非常不好,请多多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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